Article 47

In force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