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水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