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外的地区,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和水质能够满足需要的;(二)可以利用地表水或者非常规水供水的;(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备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