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和河源源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