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和河源源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