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外的地区,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和水质能够满足需要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或者非常规水供水的;

(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