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