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