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