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叫醒叫应机制,及时提醒、告知或者转移安置包括放牧、旅游、野外作业等在内的受灾害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