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提供有效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群测群防的人员可以给予经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灾害信息,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地质灾害灾情。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