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叫醒叫应机制,及时提醒、告知或者转移安置包括放牧、旅游、野外作业等在内的受灾害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