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提供有效前兆信息,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群测群防的人员可以给予经费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灾害信息,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地质灾害灾情。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