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藏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治未病、藏医特色康复等服务能力建设,为公众提供藏医健康咨询评估、预防保健、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服务,推广应用藏医适宜技术。鼓励和支持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提供藏医药康复、治未病服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