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乡村藏医准入管理,规范和指导乡村藏医从业人员开展藏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