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学习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或翻译人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或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