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