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服务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市场主体服务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