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