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区综合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等优惠政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费用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