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以社区为单位的考核评比活动,建立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各有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服务满意度调查,建立社区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