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服务和预约服务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居民办事。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进便民服务网络群组规范化建设,发挥网络群组联系、服务居民的作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