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服务资源向社区下沉,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托育、就学、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资源配置,扩大文化体育、公益法律、环境绿化、供氧供暖等公共服务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项目委托等多种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交给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社区公共服务线上办理,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