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批次确定实施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并适时调整更新。

对纳入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审批事项要求进行标准化集成,编制具体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