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极简审批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极简审批改革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及相应事项极简审批改革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极简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极简审批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等工作。
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权改革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有关部门的极简审批改革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