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结合实际梳理合并和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在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实行“用地清单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用地清单事项,将用地清单与有关区域评估结果一并交付用地单位,并作为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依据。

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简易低风险工业、仓储等土地用途工程建设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代为准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评估评价事项所需材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按规定带方案出让土地。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