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具备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核发相关证件,项目即可开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