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其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