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一)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四)水土保持评估审查;

(五)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个项目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