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三)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
(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六)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经营主体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实施备案事项的依据和经营主体的备案信息,作为经营主体开展相关活动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