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的特殊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