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区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

(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