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各行政许可的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营业执照上已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效力予以认可,在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单项行政许可证件。经营主体申请单项许可发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营业执照上必要的单项行政许可变更或者失效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示经营主体,并同步调整该营业执照上的相应信息。经营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非必要的单项行政许可失效的,不影响该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的效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