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集中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推行信用免审制度,结合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行业或者相关项目风险状况确立诚信激励标准。对经营主体达到诚信激励标准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探索经营主体投资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对已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主体新设场所或者增加投资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同一事项的原许可信息并确认后,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专业机构统一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对技术审查意见核验后,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作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