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在公布或者刊登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或者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通过或者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上刊登。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