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在公布或者刊登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或者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通过或者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上刊登。

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