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