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在公布或者刊登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或者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通过或者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上刊登。
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