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将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航道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养护和保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