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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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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效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等区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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