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等区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