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通航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设立或者委托承担通航建筑物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作为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从事管理。支持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多线船闸设立统一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从事管理。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对过闸船舶申报的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不满足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条件的,不得安排船舶过闸,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运行方案和国家技术规范开展通航建筑物维护,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