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航道,分为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内河航道是指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内陆水域中根据航道规划确定或者经过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沿海航道是指内海、领海中经规划、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