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港航机构应当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内河航道水域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