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各五百米和航道整治建筑物、待闸锚地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采砂等活动。禁止在通航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