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前,应当报告港航机构,并由港航机构发布航道通告。单位或者个人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