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通航河流已建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恢复通航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方案,按照航道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