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物、构筑物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疏浚范围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疏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