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港航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合理配置和调整内河航标,加强内河航标维护保养,保证内河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港航机构在航道巡查过程中发现航道状况发生改变、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内河航标发生异动等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在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港航机构应当加强航道巡查和养护,协调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保障航道通畅;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保障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