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海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