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港航机构依法从事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航道建设、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