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