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林地和林木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宗地图、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林地的用途;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调整方式;
(七)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
(八)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九)再次流转的相关约定;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流转合同涉及公益林的,还应当明确流转后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地和林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