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二)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