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