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林地和林木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宗地图、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林地的用途;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调整方式;

(七)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

(八)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九)再次流转的相关约定;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流转合同涉及公益林的,还应当明确流转后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地和林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